富德生命人寿甘肃分公司风险提示七:健康告知不容忽视
案例简介
近期公司客户郭先生的理赔申请,公司做出了拒赔决定,本应获得轻症疾病赔付、轻症疾病豁免保费,同时也可以获得住院费用赔付,可惜的是客户未得到任何的赔付,公司的拒赔是否有理有据,让我们共同了解此案始末。
郭先生2017年3月为自己投保重大疾病保险,2022年郭先生未按时交保险费,保险合同失效,2023年3月20日郭先生通过客户自助E动生命App办理了复效业务,补交了2022年的保险费,在办理复效业务时,郭先生的健康告知内容无异常。
郭先生2023年9月20日因脑垂体瘤住院治疗,治疗结束后向我司提出理赔申请,申请赔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及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。经过理赔人员调查发现,郭先生在2023年3月17日医院CT、MRI检查确认为脑垂体瘤,在办理复效时未如实告知患病情况,根据保险条款约定,投保、复效前既往病史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,所以公司做出拒赔决定。
案例分析
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明确说明: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应当退还保险费。
本案中郭先生在复效时未告知既往病史,根据相关规定,最终公司出具结论:投保人存在不如实告知病史,依据条款约定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。
风险提示
“如实告知”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,也是投保人履行的基本义务。投保时应如实履行告知义务,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,以避免潜在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,如实告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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